辽民社函〔2021〕11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2021年2月1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0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提交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可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社会团体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 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3.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4.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 未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手续的;
6.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 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8. 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1. 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 重大事项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13. 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 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16. 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社会团体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社会团体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辽宁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逾期不予受理。
(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社会团体负担,2020年度年检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社会团体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0年度未参检的社会团体,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七、其他事宜
(一)社会团体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 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024-88900000;
2.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79;
3. 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23992897、23942608、83998481。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