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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统筹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优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我省户籍因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流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根据困难情况,分类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办法还明确了对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办法明确,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信息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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