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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928日。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邮编:110015,电话:024-83998481,电子邮箱:lnszfjcj@163.com 

                             辽宁省民政厅 

                           2020921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不断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禁止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1.以收取会费为目的强制入会,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 

  2.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论坛、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3.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 

  4.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收和中介服务等。 

  5.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未经批准,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6.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考试费、鉴定费除外),未经批准,颁发的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8.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9.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 

  10.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 

  11.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12.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市 

  二、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在坚决禁止行业协会商会上述违法违规收费的同时,对于合法合规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 

  1.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制定《会费收缴办法》,按《会费收缴办法》规定收费。 

  2.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3.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即通常情况下为会员会费标准、理事会费标准、常务理事会费标准、会长副会长会费标准,具体档次和标准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 

  4.会费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5.有关部门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  

  对于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6.对于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7.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8.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经费,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9.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 

  2020年底前,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各市) 

  (三)降低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10.依法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针对上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各市)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收费源头治理 

  1.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2.按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有关规定,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从严审批,防止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3.探索推进存量同类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结构质量,减轻市场主体多头入会多头缴费负担。 

  4.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对长期不换届、多年不年检、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僵尸协会”、“休眠协会”坚决予以依法撤销或注销,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市)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5.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制度。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6.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建立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7.发挥第三方评估监督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8.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定期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全国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估、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 

  (三)加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 

  9.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加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开展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行业协会商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行业协会商会要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 

  (四)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 

  10.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举报信箱(lnsngojb@163.com和电话(024-83998481)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11.加大处罚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并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限期停止行业协会商会活动直至撤销,定期曝光典型案例。 

  12.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市) 

  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与标准。20213月底前,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市)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2.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 

      3.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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