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慈函〔2025〕104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辽宁省民政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四届“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范围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每名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加1类奖项的评选)。表彰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共设置五类奖项,分别为: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慈善工作者奖。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80个。
1、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15个。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2、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
3、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2020年至2023年向省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企业。评选时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活动情况等。
4、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2020年至2023年在省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个人。评选时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
5、慈善工作者奖,原则上不超过5个。表彰长期从事慈善工作、慈善资源募集、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个人。
三、评选机构
省民政厅邀请省直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第四届“辽宁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评委会办公室承担材料接收、审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四、参评方式
省民政厅在“辽宁民政”门户网站公布第四届“辽宁慈善奖”评选标准及报名参与方式。有意参评“辽宁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或由推荐单位公示),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省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单位或个人自荐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书面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曾经获得“辽宁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辽宁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四届“辽宁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0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宁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省民政厅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辽宁慈善奖”的。
2.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省直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相关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下列推荐:
(1)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2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无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推荐工作,原则上推荐不超过5个。
(2)国资委关于省直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省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
(3)省直机关、群团组织等相关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
省民政厅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初选并推荐的申报。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征求意见要求。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2.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三)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辽宁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表彰入围名单确定后,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办公室,参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省民政厅网站(www.mzt.ln.gov.cn)下载相关表格。
(1)《关于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关于第四届“辽宁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慈善工作者的申报表(见附件2-6);
(3)对于申报奖项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8,须按要求逐一加盖公章)。
3.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翔实,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4.推荐材料应附能够证明其对辽宁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文档、照片、图片或音像资料。事迹材料要典型、生动、感人,字数2000字左右。统一由推荐单位将推荐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邮寄至辽宁省民政厅。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不符的,及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年8月18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省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名单。
(三)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投票,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就表彰入围名单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
(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将表彰入围名单提交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名单。
(八)表彰名单确定后,适时举行表彰活动。
七、表彰方式
对获得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对象进行表彰,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杯、证书。
八、有关要求
(一)“辽宁慈善奖”是我省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动员,充分发掘推荐本地区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群众认可的爱心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二)市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地方性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
(三)被推荐或自荐参加“辽宁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蔺翠翠、张翀,联系电话:024-23211600,电子邮箱:lincui_83@126.com,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四届“辽宁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四届“辽宁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申报表
4.第四届“辽宁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四届“辽宁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四届“辽宁慈善奖”慈善工作者申报表
7.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第四届“辽宁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