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社会组织平台->通知通告

关于修订《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民函〔2024〕183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省民政厅对《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41226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法按年度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截至上年度12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系统填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社会组织登记,进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年检版块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系统填写后,将年检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A4纸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上传到系统中,连同填写的年检材料一并在系统中上报民政部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在系统中向民政部门上报年检材料。

  (二)申报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通过系统报送民政部门。

  (三)公布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A4A等级(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3.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

  5.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含财务印鉴)和财务凭证。

  第十一条 对年检中发现存在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约谈、责令改正,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审查、举报和移交案件等线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对涉及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涉及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在当年度年检工作期限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已经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地区,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31日起施行。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