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社函〔2025〕75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5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2023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3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2022、2023年度连续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4.202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章程宗旨严重背离,或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被取消参加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与项目管理等,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三、工作步骤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估工作。承接评估机构在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申报。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准备评估材料,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并寄送至辽宁省民政厅相关处室。
(二)实地培育。收到评估申报书后,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实地培育,进行集中培训和“一对一”辅导。
(三)实地评估。实地培育结束后,开展实地评估,提出实地评估意见。
(四)社会评价。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实施社会评价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的填报由申报社会组织自行开展。
(五)确定等级。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检视自身建设情况,不断强化自我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重要工作。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报参加评估。
二要积极申报,严明纪律。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积极参与,主动申报,对照参评条件、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资料,配合评估专家组做好相关工作。将评估工作作为自我检视、自我提升的重要抓手,通过评估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规范”的目的。对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要加强把关,严格时限。请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于2025年6月9日(星期一)前提交申报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监事长签字后,直接报送省民政厅。请登录“辽宁民政”网(http://mzt.ln.gov.cn)—“社会组织平台”—“评估专栏”下载相关评估材料。
附件: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2.社会组织评估承诺书
3.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自评表
4.全省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5.全省性公益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6.全省性联合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7.全省性职业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8.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自评表
9.基金会评估指标自评表
联系人:李晓林、栗汇琳 024-8399841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25年5月14日